专业研究
专业研究
朋说丨浅析飞单行为的风险形式与风险防范
2025-10-15
朋说丨浅析飞单行为的风险形式与风险防范(图1)
朋说丨浅析飞单行为的风险形式与风险防范(图2)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销售领域的乱象也随之显现,金融产品销售中的“飞单”现象(以下简称“飞单”)便是行业内的顽疾之一。飞单行为往往会给银行带来投诉、举报乃至诉讼风险,是银行从业人员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01




飞单行为的定义





所谓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员工未经所属机构授权,向投资人私自销售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行为。

本次研究聚焦的行为,具体为银行业从业人员私自销售非本银行授权的金融产品。一方面,由于这类飞单销售的金融产品未经过所属金融机构审核,极易侵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金融产品出现兑付风险时,投资人通常会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要求金融机构与该销售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飞单行为的风险形式





1. 飞单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据此,职务行为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人属于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三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进行。

该条款明确,若投资人属于善意相对人,且销售人员的飞单行为最终被认定为职务行为,银行需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银行业与投资人苏某某(2017)陕01民终108号” 案件中,一审法院便以“银行工作人员在营业期间、营业场所内,身着工作服装向投资人介绍并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为由,判决银行业承担赔偿责任。


2.飞单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的风险

若飞单行为未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还需面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风险。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相较于职务行为的认定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少了“行为人属于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这一要求。


3.飞单行为被认定为银行与销售人员共同侵权的风险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即便投资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飞单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金融机构在法律层面仍有可能承担责任,潜在原因包括共同侵权责任或安全保障责任。

在飞单案件中,若员工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应被认定为个人侵权行为,此类行为与金融机构无关,不能将其视为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若金融机构存在侵权行为,通常是在人员管理、场所管理或印章管理这三方面存在疏漏。但这种管理疏漏一般并非导致投资人全部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情形中,金融机构可能仅构成“累积性侵权”,最终需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与员工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




飞单行为的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风险形式,银行业应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尽早对飞单行为的风险进行控制与化解。


1. 加强银行业内部盖有金融机构印章的合同文件及宣传资料管理

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向投资人推介非本机构销售的产品,同时提供盖有金融机构印章的合同文件或宣传资料,投资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会依据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判决金融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即便推介行为发生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内,但推介资料与合同文件均无法体现被推介产品与金融机构的关联(既无机构名称,也无机构印章),法院大概率会认定投资人存在明显轻信工作人员的情形,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进而不将该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2. 落实并加强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员工不得销售非本单位发行或销售的产品,同时提示投资人核实产品发行方或代理方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要证明飞单产品并非本机构发行或销售,难度通常不大。此时,金融机构需提供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员工“不得销售非本单位发行或销售的产品”的证据。若能提供此类书面证据,投资人一般也不会否认涉案产品与该金融机构无关。

此外,为避免相对人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从而导致员工行为即便超出职权范围仍被认定为职务行为,银行业可在向投资人出具的风险提示中补充说明:银行业发行或代理销售的产品,会明确标注银行业的销售地位;投资人在购买任何金融产品前,均需对该条款进行确认。


3. 持续加强人员、场地及印章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疏忽

银监会于2018年3月20日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四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银行业可延续自身高效优质的培训模式,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引导其坚守良好职业操守,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作者介绍

朋说丨浅析飞单行为的风险形式与风险防范(图3)

孙靖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孙靖,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孙靖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近20年,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商事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已代理建设工程、劳动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数百件。


同时,孙靖律师服务过多家大型国企、国家机关及民营企业,担任某教学研究室、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作者介绍

朋说丨浅析飞单行为的风险形式与风险防范(图4)

王珊珊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珊珊,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与一体化法律顾问服务。


在争议解决领域,擅长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合同争议、公司治理衍生民商事诉讼等案件,专注于对复杂案件进行审慎的法律分析与策略研究,并据此制定与实施有效的诉讼方案,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为客户争取最优化的权益结果。
在企业服务领域,专注于企业合规治理与常年法律顾问,为多家互联网、教育等新兴行业的企业提供从初创期到成长期的全流程法律支持,包括:构建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合规风控体系、审定核心商业合同等。

END


朋说丨浅析飞单行为的风险形式与风险防范(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