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米兰冬奥会如火如荼,冰雪盛会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法律议题与合规逻辑。为普及奥运相关法律知识,解读体育赛事中的法治实践,我们特推出冬奥法治系列普法文章【共三期】,围绕体育仲裁、奥运知识产权、隐性营销等热点问题展开专业解析。本文为系列【第二期】,带您一同读懂冬奥赛场内外的法律规则。
目录
一、临时仲裁的起源与发展
二、临时仲裁的管辖权基础
三、临时仲裁的特点
(一)时效性:严格限定时间边界
(二)穷尽内部救济:前置程序不可少
(三)高效:与奥运赛程同速赛跑
(四)免费: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四、临时仲裁的类型
(一)参赛资格类:数量最多的争议类型
(二)纪律处罚类:规范赛场行为的“防线”
(三)赛场决定类:对“赛场裁判权”的审慎尊重
(四)兴奋剂类:专属机构精准管辖
意大利时间2月6日晚(北京时间2月7日凌晨),2026年米兰-科尔蒂纳丹佩佐冬季奥运会正式拉开帷幕。这是冬奥会第三次在意大利举办,也是2006年都灵冬奥会以来首次重返亚平宁半岛。作为全球顶级体育盛会,奥运会不仅是运动员竞技逐梦的舞台,更是国际体育仲裁实践的重要场域——当赛场纷争出现,临时仲裁便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隐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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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的起源与发展
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成立于1984年,核心宗旨是为体育界提供专业、公正的争议解决服务,目前所有奥林匹克体育联合会,以及众多国际、洲际和国家体育联合会,均授权CAS管辖并解决其相关争议。
在CAS常设法庭之外,针对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大型赛事的特殊性,CAS会专门设立临时仲裁庭(Ad Hoc Division,简称AHD),聚焦高效解决赛事期间产生的各类纠纷。自1996年亚特兰大夏季奥运会首次设立临时仲裁庭以来,本届米兰冬奥会已是CAS第16次向奥运会派驻临时仲裁庭,该临时仲裁庭已于1月27日正式启动工作,全程护航赛事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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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的管辖权基础
临时仲裁庭的管辖权并非凭空产生,主要来源于《奥林匹克宪章》和《CAS奥运临时仲裁规则》的明确规定。其中,《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第2款明确指出,任何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产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的争议,应根据《体育仲裁法》,专属提交给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排除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的适用。

《CAS奥运临时仲裁规则》第1条第1款进一步细化,明确本规则旨在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及体育运动公平性,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通过仲裁形式解决一切相关争议。

除此之外,运动员和各国奥委会签署的参赛报名表中,通常会明确约定接受临时仲裁庭的管辖;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也会对争议解决途径作出明确约定,进一步夯实临时仲裁的管辖权基础。我国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为保障临时仲裁庭管辖权的顺利行使,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北京奥运会期间有关体育争议的通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国际体育仲裁院就运动员资格、兴奋剂检测、比赛成绩及裁判判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此尊重国际体育仲裁的专属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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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的特点
临时仲裁庭的组成有明确规范: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特殊情况下,仲裁庭主席可决定适用独任仲裁员模式。仲裁员均为各国法学专家、教授、资深法官、律师等CAS在册资深仲裁员,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体育争议处理经验;仲裁语言采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具体由仲裁庭主席决定,仲裁地固定为瑞士洛桑。
(一)时效性:严格限定时间边界
临时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之一便是严苛的时效性,这与奥运会赛程紧凑的特性高度适配。《CAS奥运临时仲裁规则》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临时仲裁庭仅受理奥运会期间,以及开幕式前10日内产生的争议。
巴黎奥运会临时仲裁庭受理的CAS OG 24/03号案件,便清晰诠释了这一规则。沙特举重选手因在其他赛事中尿检呈阳性被临时停赛,期间错过部分奥运会资格赛,进而无法获得巴黎奥运会参赛资格。后续其尿检在资格赛后复检为阴性,临时停赛决定随之解除。2024年5月10日,该运动员向国际举重联合会提交申请,请求获准参加巴黎奥运会;国际举联于5月24日通过“被上诉决定”,告知其并不满足参赛资格要求。运动员遂于7月22日,就该决定向巴黎奥运会临时仲裁庭(巴黎奥运会开幕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提交仲裁申请。

运动员主张,“被上诉决定”的不利后果持续至开幕式前10日内,故该案应属于临时仲裁管辖范围,但这一主张未被仲裁庭认可。仲裁庭明确认为,无论该决定的后果在特定日期是否仍对运动员产生影响,争议的产生日期均为5月24日(即“被上诉决定”作出之日),而非开幕式前10日内,因此临时仲裁庭对本案无管辖权。
(二)穷尽内部救济:前置程序不可少
在确认争议符合时效性要求后,临时仲裁庭会进一步审查,申请人是否已穷尽相关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措施——这是临时仲裁受理案件的另一重要前提。《CAS奥运临时仲裁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针对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奥委会作出的决定提出仲裁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在提出仲裁申请前,用尽相关体育组织章程或规定中可用的所有内部救济措施,除非用尽内部救济所需的时间,会导致向CAS临时仲裁庭的上诉失去实际意义(即“救济无效例外”)。
巴黎奥运会CAS OG 24/08号案件中,捷克山地自行车国家队公布选拔标准后,一名运动员因比赛中技术失误未能完赛,最终未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该运动员主张,其已向国家队监察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但未被受理,同时联系监察员要求修改决定,并就该问题沟通捷克奥委会,仅得到“该决定系终局且已完结”的答复。临时仲裁庭经审查,认可了运动员已穷尽内部救济的主张,依法对该案行使管辖权。
而本届米兰冬奥会刚公布的CAS OG 26/04号案件,则体现了“穷尽内部救济”的例外情形。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指出任何已公布、已确立的,适用于本案上诉的快速内部救济程序,也未解释相关程序规则,以及成员联合会是否已被告知该类快速程序的存在。仅存在仲裁庭这一主体,并不构成申请人可合理依赖的、既定、有效且快速的内部救济;程序、时间及管辖权均不确定的内部救济,不能被视为满足“穷尽内部救济”要求的充分救济。因此,在该案时效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临时仲裁庭认定对该案有管辖权。

(三)高效:与奥运赛程同速赛跑
鉴于奥运会赛程通常仅两三周,赛事节奏紧凑,临时仲裁相较于普通仲裁,最核心的优势便是“高效”——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作出裁决,避免因争议久拖不决影响赛事进程或运动员权益。《CAS奥运临时仲裁规则》第18条明确规定,仲裁合议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决定。
如此严苛的时限要求,意味着仲裁申请提出后,被申请人往往需在2至3小时内完成答辩,确保仲裁庭能及时梳理案件、作出裁决。特殊情况下,如案件情况复杂确有需要,该时限可由仲裁庭主席适当延长。也正因为临时仲裁的高效性,曾有运动员试图冒险将争议拖延至开幕式前10日内提交,以期通过临时仲裁快速解决,但这类尝试往往因不符合时效规定、未穷尽内部救济等原因,无法获得仲裁庭支持。
(四)免费: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为保障运动员及相关主体的救济权利,降低其争议解决成本,临时仲裁实行“免费服务”原则。《CAS奥运临时仲裁规则》第22条规定,临时仲裁庭提供的所有设施和服务(包括仲裁员的指派),对争议各方均免费;但各方需自行承担其代理人、专家、证人和翻译的相关费用,既兼顾了公平性,也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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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的类型
结合历届奥运会临时仲裁实践,以及本届米兰冬奥会已公布的裁决情况,临时仲裁主要可分为四大类,其中参赛资格类争议最为常见。
(一)参赛资格类:数量最多的争议类型
参赛资格类争议是临时仲裁庭受理量最大的案件类型,主要涉及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核、赛事名额分配、排名计算、国籍资格认定等相关纠纷。仅巴黎奥运会期间,该类争议在临时仲裁受理的全部案件中占比就超过50%。
截至本文撰写之日,CAS已公布本届米兰冬奥会4例裁决,其中01至03号3例均为参赛资格类仲裁申请。遗憾的是,这3例申请均因争议产生时间早于开幕式前10日,不符合临时仲裁的时效性要求,被临时仲裁庭认定无管辖权,最终未获得支持。
(二)纪律处罚类:规范赛场行为的“防线”
纪律处罚类争议,主要涉及对运动员、教练员或相关体育组织不当行为的处罚异议。例如巴黎奥运会期间,巴西足球运动员玛塔在与西班牙队的比赛中因严重犯规被红牌罚下,随后被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处罚停赛两场。球员本人、巴西奥委会及巴西足联对该处罚不服,向临时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将停赛处罚改为仅禁赛一场,并允许玛塔参加与西班牙队的半决赛,但最终该申请被仲裁庭驳回,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三)赛场决定类:对“赛场裁判权”的审慎尊重
赛场决定类纠纷,是指对裁判、技术官员在比赛进行中作出的即时决定(如得分判定、出场资格等)提出的异议与挑战。对于此类争议,临时仲裁庭始终持极度克制的审查态度,通常会依据“赛场决定原则(Field of Play)”审理案件,仅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裁判决定存在恶意、偏见或严重法律错误时,才会介入纠正。
巴黎奥运会CAS OG 24/18号案例便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在男子水球四分之一决赛意大利对阵匈牙利的比赛中,意大利球员射门时手部击中对方球员面部,裁判认定其存在“暴力行为”,并取消该粒进球。意大利泳联对该裁判决定不服,向临时仲裁庭提交申请,主张该决定“恣意、非理性且滥用职权”,请求裁定重赛或从该判罚时刻重新开始比赛,但临时仲裁庭未支持其申请。
仲裁庭在裁决中明确,赛场决定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保护裁判的现场自主权、确保赛事的连贯性,以及维护比赛结果的终局性。即便裁判的决定存在一定误差,也属于可接受的“比赛固有误差”,不应通过法律程序事后纠正,否则将严重影响赛事的流畅性和公正性。
(四)兴奋剂类:专属机构精准管辖
临时仲裁庭曾受理过涉兴奋剂类争议,但随着兴奋剂滥用问题的凸显,以及奥运会期间兴奋剂相关纠纷的逐年增加,CAS对该类争议的管辖作出了调整。2016年里约奥运会和2018年平昌冬奥会期间,除了临时仲裁庭(AHD)外,CAS还专门设立了另一临时仲裁机构——反兴奋剂仲裁庭(Anti-Doping Division,简称ADD),专门处理各类涉兴奋剂类争议。2019年,ADD正式成为CAS的常设机构,进一步提升了兴奋剂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高效性,此后奥运会期间的兴奋剂类争议,均由ADD专属管辖。
在这个被“奥运时间”压缩的法律空间里,当冰雪运动员在米兰的赛场上挑战速度与极限、追逐奥运梦想时,临时仲裁庭的参与者们,也在进行另一种形式的“速滑”——在法律与体育规则的“冰面”上,以专业素养为基石、以高效裁决为目标,争夺每一个守护公平的时间窗口。
这场跨越百年的奥运盛会,始终传递着“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体育精神。而临时仲裁的实践,或许正呼应着这份精神:正义的实现,也需要在速度与公平、参与与卓越、尊重与坚守之间,找到最完美的平衡,为每一份奥运热爱保驾护航。
作者介绍

孙敏慧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敏慧,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体育专业委员会委员,中级律师职称,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和法人治理与合规,擅长民商事诉讼、公司治理、劳动争议解决等领域案件的办理,为多家国企、民企及外企提供包含企业合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等在内的专业法律服务,并为企业制定专业有效的合规和风险控制方案。
作者介绍

范有为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范有为,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劳动法及婚姻家事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执业期间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民商事案件,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结合客户实际需求提供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范律师积极参与社会普法工作,并在多家知名媒体积极发声,致力于将专业法律知识与实务经验回馈社会。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