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专业研究
朋说丨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5年12月)——病残津贴实施1年复盘、欠税公告办法涉企影响
2025-12-31
朋说丨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5年12月)——病残津贴实施1年复盘、欠税公告办法涉企影响(图1)

一、资讯速递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0月18日,来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提出,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2025年11月13日起实施)


2025年11月20日,来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
为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和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适用。
《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
《意见(三)》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依据和工亡时间依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相关规定。
《意见(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复查鉴定等级变化进行待遇调整和正确理解把握新发生费用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5年12月05日起实施)


律师要点快评:明确假期工资支付范围,将原条例中“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的表述,分别调整为“陪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机制,最低工资标准由直接按省政府规定,市政府颁布。删除删除了原条例中“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强制性规定,此举使最低工资的调整周期更具灵活性。

· 《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2026年03月01日起实施)


2025年12月2日,信息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欠税公告办法》修改的主要考虑:(一)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重点明确欠税公告流程、审批权限及责任主体,细化公告内容要素,进一步规范公告程序和内容,确保公告行为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内容准确。(二)进一步发挥欠税公告作用。统一公告渠道,优化公告时效,确保欠税信息按月更新。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增强税法遵从的刚性约束。(三)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坚持为民便民理念,增加纳税人救济渠道,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或撤销公告内容。
律师要点快评:该公告明确适用事项针对“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尚未明确社保欠缴及其滞纳金是否纳入公告范围。社保税征大背景下,该公告的具体适用情况值得关注。

二、实务分享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病残津贴办法》”),其建立的病残津贴制度是对原有“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病退)”制度的正式替代。结合实务经验,我们就此归纳常见问题如下:
1、《病残津贴办法》规定出台后,原来的提前退休是否执行?
答:《病残津贴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各地区原有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退”和“退职”政策已停止执行,由新的病残津贴制度替代。
不过,《病残津贴办法》实施前已经按规定办理并领取病退、退职待遇的人员,其原有待遇原则上将继续领取。
2、劳动者申领病残津贴之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和履行?

答:(1)劳动合同关系通常继续维持: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开始领取病残津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发生变化: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险种: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通常有法定义务继续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3)医疗期待遇与病残津贴适用: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继续享受医疗期待遇,可同时符合条件领取病残津贴。
(4)停领病残津贴后社保的处理:如果劳动者停止领取病残津贴(例如因身体康复恢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并恢复养老保险缴费),用人单位应自情况变化的次月起,恢复为其全额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五险”。
3、病残津贴领取结束之后,假如医疗期满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后续还能正常就业吗?
答:不影响劳动者后续就业及社保的缴纳。但是需要注意:(1)劳动者领取病残津贴意味着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即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2)若劳动者再就业则不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不再享有就业补贴;(3)针对年级较小的劳动者,申请病残津贴需要慎重。
4、医疗期满后的劳动关系处理?
答: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裁审实务


针对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我们梳理了相关司法判例,与本期专刊实务分享形成内容互补,进一步理解原有“病退”制度与“病残津贴”制度的前后政策衔接关系。我们再次提示,“病残津贴”制度是双刃剑,对于年长、距离退休年龄较近且确实因病无法继续工作的职工,才值得去申请享受。

案例1:曹某与上海市奉贤区就业促进中心等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行终382号

裁判要旨:曹某于2021年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曹某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不具备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上海市奉贤区就业促进中心不予失业保险金行政给付,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行政程序正当,理应维持。
法院观点:从我国设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来看,是为有劳动能力但暂时失业的人提供经济支持。相关法律亦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前提是申请人需要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寻找工作但暂时未找到。由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已经不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国家和社会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给与支持,如社会救助等。

朋说丨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5年12月)——病残津贴实施1年复盘、欠税公告办法涉企影响(图2)
(扫码查看判例)

案例2:北京嘉诚嘉信国际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与王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8534号

裁判要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考察程序等)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王**于2019年8月2日已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并开始进行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应属于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而嘉诚嘉信公司未对王**的劳动能力申请鉴定。故即便嘉诚嘉信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王**不予认可并主张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形下,双方劳动合同亦应当继续履行。
朋说丨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5年12月)——病残津贴实施1年复盘、欠税公告办法涉企影响(图3)
(扫码查看判例)

案例3:唐某诉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9885号

裁判要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并不自然获得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根据劳动者工作技能安排其他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岗位等)方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本案中,唐某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位的工作,通用公司根据其工作技能另行安排其在原车间另一工位或让唐某自行选择本车间内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其他岗位(新工位相较于原工位已减轻了工作强度)。唐某因其身体状况无法从事通用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其希望从事的工作又因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现,故通用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朋说丨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5年12月)——病残津贴实施1年复盘、欠税公告办法涉企影响(图4)
(扫码查看判例)

四、参考适用法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待遇规定(2015修订)》(沪府发〔2015〕40号,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作者介绍

朋说丨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5年12月)——病残津贴实施1年复盘、欠税公告办法涉企影响(图5)

胡一舟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合伙人

胡一舟,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

胡一舟律师具有长达15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先后担任过劳动争议仲裁庭长、劳动监察仲裁科长等职务,在劳动争议解决、劳动用工合规、劳动力规模调整、行政复议诉讼方面具备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加入律师工作以来,胡一舟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研究用工多元化政策和司法审判实践;深度参与电子签署民商事应用场景的拓展;帮助初创型客户设计股权激励政策、事业合伙人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目标。

END


朋说丨人力资源合规月刊(2025年12月)——病残津贴实施1年复盘、欠税公告办法涉企影响(图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