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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 | 代孕纠纷实务解析:亲子关系与抚养权认定
2026-03-04
朋说 | 代孕纠纷实务解析:亲子关系与抚养权认定(图1)

摘要

代孕,是被法律明令禁止、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却仍有不少人因求子心切铤而走险。近日,一起代孕纠纷案件尘埃落定——委托代孕的夫妻历经四年多维权,最终成功获得孩子抚养权,而这场闹剧的背后,藏着法律的边界与人性的博弈。今天,我们结合这起真实案例,拆解代孕相关的法律风险与裁判逻辑。

案件回顾:五年纠葛,代孕生子后一场“骗局”与维权之战

陈某与黄某结婚十五年,始终未能生育,求子心切的二人,最终动了代孕的念头。偶然间,他们结识了李某,双方达成口头约定:由李某代孕生育两个孩子,陈某夫妻支付总费用23万元。
在陈某的安排下,2019年1月6日,李某在泰国接受了陈某夫妻的冷冻胚胎植入手术。同年10月8日,李某在医院剖腹生下两个男婴,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她竟向陈某夫妻谎称两个孩子已不幸夭折。
事实上,在代孕过程中,黄某已向李某支付89784元,陈某的母亲也承担了10053.98元的产检费用。察觉被骗后,陈某夫妻于2019年10月向公安局控告李某诈骗,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抽取了李某、其配偶、两个孩子及陈某夫妻共六人的血样进行DNA鉴定,结果确认陈某与黄某是两个孩子的生物学父母。
然而,公安部门最终认为此案属于经济纠纷,决定撤案。此后,陈某夫妻多次与李某沟通,希望其交还孩子,却始终无果。雪上加霜的是,这段因代孕产生裂痕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陈某与黄某经法院判决离婚。
直到2023年2月,陈某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将两个代孕孩子交由自己抚养,这场持续四年多的维权之战,终于进入司法审判阶段。

法律边界:我国明确禁止代孕,相关协议均属无效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我国法律是否明确禁止代孕?代孕相关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答案很明确——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代孕代孕相关协议均属无效,还可能涉及多种法律风险。
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已明确禁止代孕行为。其中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将被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会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委托方与代孕者、中介之间往往会签订代孕合同、服务协议等文件,但这些协议从法律层面来说,均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结合《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代孕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相关协议必然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代孕费用、亲子关系、探视权等相关问题作出裁判。
除此之外,代孕产业链背后还潜藏着诸多刑事风险,可能涉及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行医罪、遗弃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每一项都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本文暂不展开详细阐述)。

法律评析:代孕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的是:代孕者李某反悔,拒绝交出孩子,两个未成年人的抚养权该归谁?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兼顾法律原则与未成年人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及亲子关系认定、抚养权归属,以及代孕母亲李某是否享有探望权。由于我国目前对代孕子女的相关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法院依据“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结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社会道德与伦理,作出了公正裁判,具体评析如下:
01
亲子关系及法律地位:不机械适用“分娩者为母”
我国现行法律中,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分为两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如收养关系)。在人工生殖技术出现前,司法实践一直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原则确定生母身份,不会产生争议。
随着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等技术的出现,亲子关系的认定变得复杂。其中,试管婴儿在我国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而代孕则被严格禁止。司法实践中,对于试管婴儿子女的认定,通常遵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婚生子女”的原则;但代孕将怀孕分娩环节转移给第三方女性,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也与我国禁止代孕的立场相冲突。
目前理论上,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主要有四种学说:①血缘说:以生物学基因为依据,认为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是孩子的法律父母;②分娩说:遵循传统民法“分娩者为母”原则,由代孕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律母亲;③契约说:尊重代孕双方的约定,由提供精卵的夫妻作为孩子的法律父母;④子女利益最佳说: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核心,确定亲子关系。
法院分析认为,这四种学说各有局限:契约说在身份法中受严格限制,即便代孕合法化的国家也需专门立法规制;子女利益最佳说与我国传统伦理观念不符,缺乏社会文化基础;血缘说仅注重基因联系,忽略了十月怀胎的情感联结,缺乏社会学和心理学支撑;分娩说虽符合传统原则,但机械适用会忽视代孕双方的初始约定,也违背诚信原则。
结合本案实际:本案属于完全代孕,孩子的精子和卵子均来自陈某夫妻,李某仅约定代为怀孕分娩,并已收取94936元补偿费用;孩子出生后,李某家人曾试图将代孕费用抬高至60万元,可见其初衷是有偿代孕,并非想要抚养孩子。因此,法院认为“分娩说”不能机械适用。
综合考量血缘说、契约说和子女利益最佳说,结合公安部门的DNA鉴定意见,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是两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及法律父亲,黄某是生物学母亲及法律母亲,二人与孩子存在合法亲子关系,该认定既符合法律精神,也未引发伦理冲突。
02
抚养权归属:优先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法院明确,虽然本案中的代孕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孩子已经出生,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司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单纯评判代孕行为的合法性。
我国作为《联合国公约》成员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的核心准则。本案中,三方存在利益冲突:陈某、黄某基于亲子关系的抚养利益,李某作为代孕母亲的养育利益,以及两个孩子的核心利益。其中,孩子的利益应置于首位。
从具体情况来看:首先,陈某、黄某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依法享有抚养权利;其次,二人因多年不孕才选择代孕,对孩子的抚养意愿远高于李某,而李某当初仅约定有偿代孕,理应知晓需放弃对孩子的相关利益;最后,从抚养条件来看,黄某未出庭,其抚养意愿和条件无法查明;李某初中毕业,在南宁租房务工,条件有限;陈某大学毕业,开办公司,在南宁有房产,父母为退休人员,明确表示愿意协助照顾孩子,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充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综上,法院认为,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归陈某,更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03
探望权:李某不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
法院指出,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而李某与两个孩子不存在法定亲子关系,且允许其探望孩子,不利于各方生活的稳定性,也可能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判决李某不享有对两个孩子的探望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两个代孕孩子的抚养权归陈某所有。

律师箴言:子宫不是商品,代孕的代价远比想象中沉重

生命的孕育本应是自然的馈赠,是爱与责任的延续,而非冰冷的技术交易。脐带连接的不仅是营养,更是母子间不可割裂的情感联结;子宫是生命的温床,绝非可以买卖的商品;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而不是被当作满足他人求子愿望的工具。
代孕看似能“解决”不孕的难题,实则暗藏无尽风险——违法违规、情感破裂、财产纠纷、亲子关系混乱,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付出惨痛的法律代价。
本案中,陈某的维权之路长达四年多,加上胚胎移植和怀孕的时间,足足五年有余,期间还经历了夫妻离婚,代价不可谓不大。万幸的是,他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成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结合本案,律师给出三点警示与建议,愿每一个家庭都能敬畏法律、尊重生命:
敬畏生命,坚决拒绝代孕。代孕不仅违法,还会引发健康、医疗、亲子关系、抚养等一系列风险,无论作为委托方还是代孕者,一旦卷入纠纷,都可能陷入无尽的麻烦,甚至面临法律制裁。
遭遇纠纷,果断依法维权。若不慎卷入代孕纠纷,一定要尽早、积极采取维权行动。本案中,陈某夫妻第一时间报警,虽然公安部门未按刑事案件处理,但侦查过程中固定的DNA鉴定等证据,为后续诉讼维权提供了重要支撑。
增强意识,防范法律风险。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部分夫妻求子心切的心理、部分女性对金钱的渴望,通过虚假承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遇到相关问题时,切勿轻信他人,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生命的尊严不可践踏。愿每一个生命都能在爱与合法的阳光下,健康成长;愿每一个家庭都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为人父母的心愿。

注:本文案例援引自(2023)桂072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
朋说 | 代孕纠纷实务解析:亲子关系与抚养权认定(图2)


王宝兴 律师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致力于帮助客户解决疑难复杂问题,擅长综合利用各种非诉工具和诉讼手段为客户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曾参与处理几十起疑难复杂的婚姻家事与继承、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等其他民商事纠纷及仲裁案件。尤其善于化解各类家事纠纷;婚姻风险评估及婚姻财产的分割;家族财富传承方案的设计和执行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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