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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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 | 聚焦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路径探析(下)
2026-07-03
朋说 | 聚焦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路径探析(下)(图1)

在常规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追究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往往需经历“基础诉讼取得生效判决→执行程序遭遇终本→另行提起执行异议/股东出资之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的三段式甚至四段式流程。该流程虽逻辑清晰,但程序冗长、成本高昂,严重增加了债权人的讼累,尤其在债务金额不大或股东资产易于转移的情形下,债权人的实际回收可能性被严重削弱。


针对这一困境,目前的司法实践探索出了一条更为高效的路径——在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直接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一并主张其出资加速到期,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路径将“主债务认定”与“股东责任追究”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大幅缩短权利实现周期,体现了“程序集约”与“实质解纷”的司法导向。


当然,由于该路径实质是将基础债权之诉与加速到期之诉两个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管辖规则不同的诉讼合并审理,同时,在加速到期的请求审理时,基础债权实际尚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在此情形下股东也无法充分实现对基础债权真实性、对公司清偿能力进行抗辩的程序权利保障,在实践中也不乏大量对该路径的反对观点。


在前文中,笔者已就传统的两种追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的路径选取典型案例对实践进行分析探讨,在本文中,笔者将对上海地区在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并主张出资加速到期的可行性以及注意要点进行梳理总结。


朋说 | 聚焦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路径探析(下)(图2)


一、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从上述案例能够看出,在上海地区,对于在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将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并主张出资加速到期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石河子开发区坤某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新某天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观点一致,法院通常认为两项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在此情况下,对于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前提条件也存在统一观点,即应当按照《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要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然而,对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不同法院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能够发现,部分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清偿本案中的债务即视为满足要件,包括单纯主观不履行的情况;而部分法院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要求公司客观上没有清偿能力,如《九民纪要》中提到的公司存在“强执不能”的客观状态。后者也正是近1-2年司法实践的主流趋势观点。


二、路径实现要点


(一)构成要件

1.公司对债权人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基础债权的真实存在是该路径的逻辑起点,在基础法律关系中己方应已履行完毕或对方已负有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且该债务已到期、未获清偿。


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前文已述,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标准的把握存在宽严两种尺度:

【宽松标准】

公司未主动履行本案到期债务即视为满足条件,包括主观上拒绝履行或客观上无力履行。

【严格标准】

要求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即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或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客观状态。

应当注意:从近1-2年的判例趋势来看,上海地区的主流观点正逐步向严格标准倾斜。因此,债权人在主张该路径时,应尽可能从客观层面证明公司“不能清偿”。


3.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且未履行出资义务

工商登记信息或企业公示信息显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未完成实缴或仅部分实缴。


(二)诉讼主体

公司与未出资的现任股东皆作为被告。

应当注意:原则上以起诉时工商登记的现任股东为追责对象,对于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能否一并追责需结合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出资等法定情形审慎判断。


(三)诉讼请求

应表述为:判令被告甲、被告乙……(股东姓名)在其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分别列明具体金额,如:被告甲在XX元范围内、被告乙在XX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中被告X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应当注意:请求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四)举证重点

1.证明基础债权真实有效

应当提供合同、订单、送货单/提单/服务确认单等履行凭证;增值税发票及抵扣证明;对账单、结算单、欠条;催款函、催收记录(微信、邮件、律师函等);若债务为借款,还需转账凭证、借据等。


2.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应当注意:尽可能提供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证据(终本裁定)。

但由于该路径在基础诉讼阶段即提起,多数情况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无法取得终本裁定,且债权人难以获取公司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内部材料,还可考虑收集其他证据证明公司实质上丧失商业偿付能力:

(1)查询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被执行案件信息,是否存在多个被执行案件且均未执行到位;

(2)检索公司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处于停业状态等公开信息;

(3)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司财产状况(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以证明公司名下无足额资产。


3.证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应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工商内档等材料,显示股东认缴出资额、认缴期限、实缴金额。

应当注意:若股东声明已实缴,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责令股东提供验资报告(或出资评估报告)、出资支付凭证(转账须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文件、公司财务账簿、资产负债表等内部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


三、多种路径对比


结合前文,目前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主要存在三种路径:

路径一:执行异议追加路径

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通过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处理。


路径二:单独另案诉讼路径

先取得针对公司的基础债权生效判决,经执行程序获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另行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或“股东出资纠纷”之诉,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路径三:基础诉讼合并主张路径(本文路径)

在提起基础法律关系诉讼时,直接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一并主张出资加速到期,合并审理。


以下将针对上述三大路径在各方面的优势和风险点进行对比分析:

朋说 | 聚焦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路径探析(下)(图3)


路径一虽然程序看似快捷,但其支持率相对较低、程序保障有限,若存在送达障碍或由于裁判观点被驳回仍需另诉。目前上海主流实践中,该路径更多被用于已取得终本裁定后的补充手段,而非首选。


路径二稳妥可靠,最终支持率高,程序保障充分,但最大弊端在于周期过长、成本叠加。对于债务金额较小或股东资产可能转移的案件,该路径的实际回收风险较大。


路径三在程序效率上具有显著优势,一次诉讼解决两大问题,但其对债权人在诉讼初期的证据准备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前期具备充分证据或能够通过主动申请调查取证、多维度举证等策略完成举证,该路径无疑是当前上海地区最能平衡效率与成功率的理想选择。


因此,建议债权人结合自身证据准备的充分程度以及案件具体情况综合权衡:


对于基础证据扎实、能够初步证明公司经营恶化或资产显著不足、丧失偿债能力的案件,优先考虑本文路径(路径三)。


对于证据储备尚不充分、且股东资产不易转移的案件,亦可先走基础债权诉讼,待取得终本裁定后再行另案诉讼(路径二)。


对于原执行案件位于存在直接追加判例的法院、且股东送达不存在障碍的案件,可优先考虑执行异议追加路径(路径一)。





作者简介

DAOPENG LAW FIRM

朋说 | 聚焦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路径探析(下)(图4)



王  欣 律师

wangxin@daopenglawyer.com


主要执业领域:

法人治理与合规

证券与资本市场

投融资与并购重组




朋说 | 聚焦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路径探析(下)(图5)



张  弛 律师

zhangchi@daopenglawyer.com


主要执业领域:

法人治理与合规

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 

证券与资本市场



朋说 | 聚焦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路径探析(下)(图6)
朋说 | 聚焦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路径探析(下)(图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