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事前强制性备案,是开展业务的前置程序。 | |
核心备案资料 | 1.备案报告:概述项目基本情况; 2.境外发行资料:包括境外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交易文件等; 3.境内备案主体信息:企业竞调报告,包括股权结构、合规状况等; 4.基础资产信息:权属证明情况、现金流、合规性证明; 5.代币发行方案:技术架构、合规与风控措施。 |
| 本案审查 | 证监会对审查材料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的审查不限于形式审查,并可征求其他部委意见。通知补正材料不完备的情况。 |
备案后义务 | 发行完毕、发生重大风险等事项,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
| 负面清单 | 基础资产或境内主体存在的六类不得开展业务的情形: 1.禁止融资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境内主体或实控人近3年有贪污、贿赂等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的; 4.境内主体正被立案调查的; 5.基础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不得转让的; 6.基础资产在境内ABS负面清单内的。 |

王兴华 副主任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数据合规、劳动和人力资源、不动产和工程纠纷等。获选CSA专家会员、获得个人信息保护专业证书,我国首批个人信息保护审计人员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