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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说 | 足球青训的“隐形收益”: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法律解读
2026-03-24
朋说 | 足球青训的“隐形收益”: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法律解读(图1)




前言



今年年初,中国U23男足历史性闯入U23亚洲杯决赛,虽然在最后的冠军争夺战中不敌日本U23队,但中国足球新生一代的表现已令国人重燃希望。


发展青训,不仅是为培养出属于中国足球的“梅西”“C罗”而稳步推进,更能为俱乐部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


本文将结合国际足联(FIFA)及中国足协相关规定,为大家专业解读足球青训的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明晰其法律边界与实操要点。







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历史沿革




熟悉足球的朋友都知道,法国球星姆巴佩于2024年以自由球员身份加盟皇家马德里,皇马之所以能“不费一兵一卒”签下这位顶级球星,核心依托的是1995年生效的“博斯曼法案(Bosman Ruling)”。


朋说 | 足球青训的“隐形收益”: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法律解读(图2)


博斯曼是上世纪90年代比利时职业足球运动员。彼时,即便球员合同到期,转会也需征得原俱乐部同意。1990年,博斯曼与比利时RFC列日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后,因列日俱乐部索要高额转会费,导致其转会至法国敦刻尔克俱乐部的计划失败。随后,列日俱乐部将他列入替补名单并大幅降薪。


博斯曼认为俱乐部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基本原则,遂将列日俱乐部、比利时足协及欧足联一并诉至欧洲法院。


经过5年的漫长诉讼,欧洲法院最终裁决:现行合同到期后仍需支付转会费的制度,阻碍了球员作为劳动者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违反《罗马条约》相关规定。


该裁决对世界职业足球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后,球员合同到期后可自由转会,豪门俱乐部得以凭借自身影响力更便捷地网罗优秀球员,但中小俱乐部却面临“人才流失、收益受损”的窘境,长此以往将挫伤其投入青训的积极性。


为填补后博斯曼法案时代的足球生态失衡,2001年,FIFA在新修订的《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中,正式确立了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制度;我国足协亦于2009年版《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暂行规定》中引入该制度,将其应用于国内球员转会场景。


为进一步规范两项制度的落地执行,FIFA于2022年底正式运营国际足联清算所,作为独立支付机构,自动计算、收取并分发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等相关款项,有效提升了国际转会系统的财务透明度与廉洁性。


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核心内容




(一)培训补偿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简称“RSTP”)明确规定:“球员接受训练和教育通常发生在其12至23岁之间,原则上,培训补偿应当支付至球员23岁,该费用作为球员21岁前所接受的培训补偿,除非这名球员在21岁之前已结束职业生涯。”


2026年2月24日,中国足协发布新版《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pdf,其附件一明确:“通常情况下,球员12周岁至23周岁期间为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期。培训过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均可获得该球员在21周岁赛季前的培训补偿。若有证据证明球员在21周岁前即停止了训练活动,培训补偿的计算从该球员12周岁时开始,至其停止训练活动时结束。培训补偿的支付不影响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


朋说 | 足球青训的“隐形收益”: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法律解读(图3)


结合上述规定可见,培训补偿,是指球员在12周岁至23周岁的培训教育期间,由相关俱乐部或单位支付给曾培养该球员的俱乐部、培训单位的补偿费用。


具体实操要点如下:

1. 需要支付培训补偿的情形

(1)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即首次成为职业球员;

(2)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的每次转会(无论转会发生在原工作合同到期前还是到期后)。


2. 无需支付培训补偿的情形

(1)原俱乐部无正当理由与球员终止工作合同;

(2)球员转会至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第四类别俱乐部(即中超、中甲、中乙之外的其他俱乐部);

(3)职业球员转会后获得业余球员身份(补充:职业球员转业余后30个月内再转职业,新俱乐部仍需支付培训补偿)。


3. 支付责任

(1)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其注册俱乐部应在30日内,向该球员12周岁以后所有培训过他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依据球员注册记录支付培训补偿;

(2)支付金额需根据该球员在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的不同培训年数,按比例核算;

(3)此后,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的每次转会,培训补偿仅需依据有效培训年数,支付给当次转会前该球员注册的最后一家俱乐部,且需在注册后30日内支付。


4. 特殊情形

(1)自付培训费用的补偿归属:青少年业余球员自付培训费用的,培训单位应将所获得的培训补偿,按该球员自付培训费用的比例分配给球员本人;

(2)俱乐部不复存在时的补偿继受:若有证据证明,培训过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已停止参加有组织的足球比赛,或因破产、清算、解散、失去联系等原因不再存在,则该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所属的会员协会,有权代替其接收培训补偿,且该笔补偿需用于会员协会的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


5. 补偿标准与实操示例

根据中国足协2026年新版规定,国内转会的培训补偿标准如下:

类别

金额

(人民币/年)

第一类别(中超)

20万元

第二类别(中甲)

7万元

第三类别(中乙)

2万元

第四类别

(其他俱乐部或12-15周岁)

1万元


举个例子:球员A在12-15岁(共4年)效力于甲俱乐部(青训俱乐部,属第四类别),16-18岁(共3年)效力于乙俱乐部(中甲,属第二类别),19岁(共1年)效力于丙俱乐部(中超,属第一类别),并于次年与丁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


此时,丁俱乐部需支付的培训补偿合计为4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向甲俱乐部支付4万元(1万元/年×4年),向乙俱乐部支付21万元(7万元/年×3年),向丙俱乐部支付20万元(20万元/年×1年)。


若发生涉外转会,则按照国际足联相关规定及对应会员国的青训补偿政策执行,各国标准不一,在此不再赘述。


需重点注意的是,球员租借情形下,中国足协与国际足联RSTP的规定存在明确差异:根据FIFA RSTP附件4相关规定,租借作为临时转会,不触发培训补偿机制;而中国足协2026年新版《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球员转会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球员租借,包括培训补偿制度,即国内球员租借需支付培训补偿,这一差异将直接增加国内俱乐部的租借成本。



(二)联合机制补偿

RSTP规定:“如果一名球员在合同期内转会至另一家俱乐部,转会费(扣除已支付的培训补偿)的5%,作为联合机制补偿,需支付给这名球员在接受培训时期(12至23周岁)所待过的所有俱乐部。”


中国足协2026年新版《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附件二明确:“职业球员在与原俱乐部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新俱乐部应当向所有培训过该球员(12周岁至23周岁)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联合机制补偿。”


朋说 | 足球青训的“隐形收益”: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法律解读(图4)


综上,联合机制补偿的核心定义为:职业球员在与原俱乐部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的,新俱乐部需向所有曾在该球员12周岁至23周岁期间培训过他的俱乐部或培训单位,支付的专项补偿费用。


1. 补偿标准

中国足协与国际足联采用统一标准:联合机制补偿数额=(新俱乐部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转会补偿-已支付的培训补偿)×5%。具体分配比例按球员12至23周岁期间在各培训单位的注册赛季划分,详情如下:

球员年龄段

(赛季)

分配比例

(占总补偿费)

12-15周岁

各5%

(即各占总补偿费的0.25%)

16-23周岁

(每赛季)

各10%

(即各占总补偿费的0.5%)


2. 支付时间

按照规定,新俱乐部应在球员注册后30日内支付联合机制补偿;若转会补偿为分期付款,则新俱乐部需在每期款项支付后30日内,支付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未按时支付的,将面临足协相关处罚。


3. 实操示例

举例而言,英超纽卡斯尔俱乐部前锋伊萨克在2025年夏天以1.5亿欧元转会利物浦,其转会费中扣除培训补偿后的5%,将作为联合机制补偿,支付给其12至23周岁期间所待过的所有俱乐部。


已知伊萨克2017年(时年18岁)从AIK索尔纳加盟多特蒙德,2019年(时年20岁)从多特蒙德转会皇家社会。


假设其培训补偿费用为50万欧元,则多特蒙德可获得的联合机制补偿计算如下:(1.5亿欧元-50万欧元)×5%×10%×2=149.5万欧元。除此之外,伊萨克12至23周岁期间待过的其他俱乐部,均可按照上述分配比例获得相应补偿。


4. 关键提示

联合机制补偿无次数限制:只要球员多次发生合同期内转会,每一次转会时,曾培训过该球员的相关俱乐部,均可依据上述规则获得相应的联合机制补偿。


关于球员租借情形,中国足协与国际足联立场一致:无论是永久转会还是租借形式的转会,均会触发联合机制补偿义务,租借俱乐部需按规定支付相应补偿。


朋说 | 足球青训的“隐形收益”: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法律解读(图5)


结语



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规则在具体实践中对足球青训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尽管当前仍存在俱乐部认知不足、拖欠补偿费用、转会支付绕开国际足联清算中心、特殊情形下转会费是否包含相应补偿约定不明确等问题与争议,但总体而言,该制度为足球运动的蓬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使青训俱乐部能够通过培养球员获得持续收益,有效引导俱乐部重视青训投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作为后博斯曼法案时代国际足联与各国足协为平衡足球生态、保障青训投入设立的核心制度,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既维护了青训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也为青训产业可持续发展筑牢了法律基础。


随着中国足协 2026 年新版转会规定落地,两项补偿制度的实操要求更加清晰,对俱乐部而言,明晰规则、依法维权既是合规运营的前提,也是挖掘青训 “隐形收益” 的关键,未来必将在完善中国足球青训体系、推动行业走向规范化与专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

DAOPENG LAW FIRM


DAOPENG

范有为 律师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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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公司法、劳动法及婚姻家事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执业期间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民商事案件,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结合客户实际需求提供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范律师积极参与社会普法工作,并在多家知名媒体积极发声,致力于将专业法律知识与实务经验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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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PENG

孙敏慧 律师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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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体育专业委员会委员,中级律师职称,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和法人治理与合规,擅长民商事诉讼、公司治理、劳动争议解决等领域案件的办理,为多家国企、民企及外企提供包含企业合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等在内的专业法律服务,并为企业制定专业有效的合规和风险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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