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导读
赛道不文明行为频发,马拉松赛事禁赛处罚频频引发热议。赛事方到底有没有处罚权?禁赛多久才算合理?跑者被罚之后该如何维权?本文结合苏州马拉松真实案例,通俗拆解大众体育赛事处罚的合法边界,每一位跑者、赛事从业者都值得细看。
2025年4月,中国田径协会通报2025苏州马拉松个别参赛者不文明行为处理情况,对陆某等10名参赛者作出三年内禁止参加中国田径协会任何路跑赛事的处理,并取消2026年苏州马拉松申请中国田径协会认证资格。该事件由一次赛场不文明行为引发,进一步呈现出大众体育赛事纪律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近年来,马拉松、越野跑、骑行、铁人三项等大众体育赛事持续发展,参赛者由专业运动员扩展至普通公众,赛事组织链条也由单一办赛转向协会认证、地方承办、商业运营、公共管理等多方协同。纪律处罚也随之由职业竞技领域延伸至全民健身和城市赛事治理场景。何种行为可以处罚、何种主体有权处理、处罚幅度如何确定、当事人不服时如何救济,已成为赛事合规管理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本文以苏州马拉松禁赛事件为切入,结合《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管理办法》等规范,从处罚法律性质、处罚规范依据、处罚裁量比例、处罚实施程序、权利救济机制五大维度,系统剖析大众体育赛事纪律处罚的合法性边界,旨在为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商业运营机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广大参赛群众提供合规参考与法理指引。
01
处罚属性辨析:厘清自治惩戒,区分行政处罚
大众体育赛事纪律处罚,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以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为前提,而马拉松赛事中的取消成绩、限制参赛、追回奖金、记入赛事违规记录等处理,通常来源于赛事规则、竞赛规程、报名须知以及单项体育协会的行业规范。参赛者完成报名并确认相关文件后,即进入特定赛事规则体系,其参赛资格、比赛行为和成绩确认均受该规则体系约束。
以马拉松赛事为例,参赛者与赛事组织者之间虽然未必形成传统合同关系,但报名确认、缴费参赛、接受竞赛规程和参赛声明等行为,足以构成参赛法律关系的重要基础。竞赛规程对参赛条件、成绩确认、违规处理、奖金发放等事项作出安排,具有预先设定赛事秩序、明确参赛者行为边界的功能,也是参赛者接受赛事管理的重要规则来源。因此,对参赛者作出的取消成绩、限制报名等处理,主要体现为赛事自治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
与此同时,马拉松赛事又处于体育行政部门监管、单项体育协会指导、赛事组委会组织实施、运营公司具体执行的复合结构中。根据《体育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有制定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职责。中国田径协会作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路跑认证赛事和项目秩序具有行业管理功能。
在这一结构下,大众体育赛事纪律处罚呈现出层次化特征:对参赛者而言,处理决定主要来自竞赛规程和参赛规则;对赛事主办、承办、运营单位而言,协会可以依据行业规则对其认证资格、办赛行为和管理责任作出评价;体育行政部门主要承担监管职责,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情形外,不宜将协会或组委会基于赛事规则作出的纪律处理直接归入行政处罚范畴。
这一性质区分具有实务意义。若处理对象是参赛者个人,应重点审查其是否接受相关竞赛规则、违规事实是否成立、处罚后果是否在规则范围内;若处理对象是赛事组织单位,则应审查协会规则是否赋予认证管理权限,以及赛事组织管理是否存在失范情形。个人禁赛与赛事认证资格限制虽然可能出现在同一通报中,但二者的对象、依据和法律效果并不相同,不能混同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赞助商、运营公司、技术服务商等市场主体,原则上不能自行对参赛者作出纪律处罚。其可以依据合同主张相应权利,也可以向组委会或协会提交事实材料,但取消成绩、禁赛、限制认证资格等处理,应由有权主体在规则范围内作出。处罚主体不清,容易引发后续申诉、体育仲裁或司法审查中的合法性风险。
02
处罚依据规制:规则提前公示,层级规范统一
纪律处罚能否成立,关键在于规则依据是否明确。苏州马拉松事件中,公开报道载明,2025苏州马拉松竞赛规程第十二条处罚办法第14款将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列入处罚范围,并设置取消比赛成绩、禁赛1至5年或终身禁赛等后果。这一规则安排,使涉事行为与处理结果之间具有较为清晰的规范连接。
从赛事合规角度看,规则明示并不只是写入竞赛规程,还应满足参赛者合理知悉的要求。赛事组织者应在报名页面、竞赛规程、参赛声明、赛前提示等环节,对重要纪律条款作出清楚展示;对于禁赛、取消成绩、追回奖金、限制报名等可能明显影响参赛者权益的后果,更应以醒目方式提示并留存确认记录。若规则虽然存在,却未能在报名和参赛环节有效告知,后续处理决定的可接受度和稳定性都会受到影响。
大众体育赛事处罚依据一般包括四个层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单项体育协会规则、赛事竞赛规程及报名文件。法律法规提供基本制度框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立赛事治理原则,协会规则形成项目内部的统一尺度,竞赛规程和报名文件则完成个案层面的具体告知。各层级之间应当保持一致,下位规则可以细化纪律要求,但不得突破上位规范,也不宜以格式化参赛声明排除参赛者基本救济权利、设置明显失衡的责任条款。
对大众赛事而言,规则依据层面的风险主要集中于三类情形:
一是处罚条款过于概括,仅笼统表述“违反赛事规定将予处理”,未说明具体行为类型和相应后果;
二是协会规则、竞赛规程、报名须知之间表述不一致,导致处理依据混乱;
三是赛事运营机构将商业管理条款与纪律处罚条款混同,扩大自身处理权限。上述问题一旦进入争议程序,都会削弱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基础。
从合法性审查角度看,赛事规则应当具备三个特征:处罚事项明确,使参赛者能够预见何种行为会引发处理;处罚幅度清晰,使禁赛期限、成绩处理、奖金处理、报名限制之间存在对应关系;救济路径可识别,使参赛者知悉申诉期限、受理主体和处理流程。
对于苏州马拉松事件而言,竞赛规程已将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与禁赛后果相衔接,中国田协通报又援引《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纪律管理规定》作为行业处理依据,因而规则基础较为明确。
可将大众体育赛事纪律处罚拆解为以下审查框架:

这一框架的意义在于,将大众体育赛事纪律处罚的评价重点,从单纯关注处理结果,转向审查规则能否支撑处理决定。对于赛事组织者而言,前端规则越清楚,后端争议越可控;对于参赛者而言,处罚依据越明确,权利边界也越清晰。
03
处罚裁量标准:坚守过罚相当,严控裁量边界
纪律处罚的难点,往往不在能否处理,而在处理到何种程度。大众体育赛事具有公共参与属性,赛事组织者需要维护秩序和城市形象,参赛者也享有公平对待和合理救济的权益。处理过轻,规则难以形成约束;处理过重,又可能超出必要限度。处罚幅度能否成立,是纪律处理合法性审查中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该条虽面向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赛风赛纪治理,但其确立的原则,对大众体育赛事同样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错责相当”强调处理后果与违规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危害结果相匹配;“比例控制”则要求处罚目的、处罚手段和权益影响之间保持合理平衡。
以苏州马拉松事件为例,相关行为发生在开放道路赛事中,地点具有公共性,行为具有可传播性,影响已超出单个参赛者与赛事组织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前述报道载明,该行为引发广泛争议,中国田协在通报中亦认为,该行为“对中国马拉松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田协作出三年禁赛处理,并取消赛事次年认证申请资格,体现出对严重不文明参赛行为的从严治理取向。
该处理能否经受合法性检验,重点应看三个方面:涉事行为是否属于规则列明的不文明行为;三年期限是否处于规则允许幅度内;协会对认证资格的限制是否具有明确行业规则依据。
公开通报显示,处理决定分别援引《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纪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二款,说明其处理具有明确规则来源。同时,竞赛规程所列禁赛幅度为1至5年或终身禁赛,三年禁赛处于该幅度区间内,未突破赛事规则设定的外部边界。
仍需进一步区分的是,个人禁赛与取消赛事认证申请资格对应的评价对象并不相同。个人禁赛针对参赛者的不文明行为,重点在于维护参赛秩序和公共赛事文明;取消认证申请资格则指向赛事组织管理责任,重点在于督促赛事方完善现场管理、文明引导和风险防控。二者并列出现,并不意味着同一违规后果被重复评价,而是分别回应个人行为失范和赛事管理失序两个层面的问题。
值得强调的是,《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五章列明了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等处理类型。该规定不宜被简单理解为所有大众跑者禁赛期限的直接依据,但其处罚梯度体现了从轻到重、逐级递进的治理思路,可为大众赛事处理幅度提供原则参照。
实践中,处罚幅度仍需坚持类型化判断。冒名顶替、伪造号码布、替跑、作弊、辱骂工作人员、破坏赛道设施、严重不文明行为等,均可能进入纪律处理范围,但危害程度并不相同。对于初次违规、危害较轻、及时改正的行为,可以选择批评教育、取消成绩、短期禁赛等方式;对于破坏竞赛公平、危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较长期限禁赛或行业性限制才更具正当性。
因此,赛事处罚不能仅以舆论反应大小决定轻重,也不能将所有违规行为纳入同一处罚档次。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围绕行为性质、发生场景、主观过错、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是否配合核查、是否存在既往违规记录等因素形成综合判断,并在处理决定中作出必要说明。处罚决定说理越充分,越有助于减少外界对“处罚过重”或“处罚随意”的质疑,也能增强赛事纪律规则的公信力。
04
处罚实施流程:严守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权利
程序正当是大众体育赛事纪律处罚中容易被忽视的环节。赛事处置常常伴随网络关注和舆论压力,组织者更需要回到证据、规则和程序本身。事实核查不应受舆论情绪左右,处理结论也不能以舆论热度或舆论倾向替代规范判断。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体育总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该条为赛事纪律处理提供了基本程序依据:核查主体应当明确,事实材料应当充分,处理结果应在合理范围内公开。
对于参赛者而言,程序保障主要体现为知情、说明和救济。赛事方在作出较重处理前,宜向当事人告知拟认定事实、规则依据和可能后果,允许其提交说明或证据。即使竞赛规程未作细化安排,组织者也应从程序正当角度保留必要表达机会。三年以上禁赛、终身禁赛、取消重要成绩、追回奖金等处理,直接影响参赛者后续赛事参与利益,对程序要求应更为审慎。
公开处理结果时,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与警示目的之间的平衡。对于大众参赛者,通报可采取隐名方式,说明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和处罚结果即可;除涉及违法犯罪或存在法定公开要求外,不宜过度披露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纪律处罚意在维护秩序和提示规则风险,不应演变为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公开。
05
权利救济机制:分层化解纠纷,完善维权渠道
大众体育赛事纪律处罚作出后,当事人仍可依法寻求救济。《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据此,马拉松赛事中的取消成绩、禁止参赛、限制报名等处理,在符合《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纠纷类型时,具备进入体育仲裁的制度基础。根据《体育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
需要区分的是,体育仲裁主要处理体育纪律、参赛资格、比赛成绩等体育纠纷;若争议核心在报名费退还、商业赞助合同、赛事服务合同、侵权损害赔偿,则可能进入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路径;若争议对象为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或行政监管决定,则应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则处理。救济路径的选择,取决于争议主体、请求权基础和处理行为性质。
体育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仍可在法定范围内申请司法审查。《体育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裁事由包括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裁决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仲裁程序违法且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伪造,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
由此可见,赛事纪律处罚、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之间形成分层衔接。赛事组织者和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是纪律管理起点;体育仲裁提供专业救济;人民法院撤裁审查承担外部监督功能。对于赛事方而言,前端规则越清晰、事实越扎实、程序越规范,后端争议风险越可控。
结 语
大众体育赛事的持续发展,既有赖于公众广泛参与,也有赖于稳定清晰的规则约束。马拉松赛道上的不文明行为,表面看是个别参赛者失范,深层考验赛事治理体系的法治化程度。纪律处罚既要维护赛事形象和公共秩序,也应受规则依据、事实认定、比例控制和程序正当的约束。
面向未来,赛事组织者应将纪律处罚规则前置到竞赛规程、报名须知和参赛声明中,将核查、告知、说明、复核、救济等流程固化为制度。单项体育协会应继续细化项目规则,统一处罚尺度,提升处理决定的说理性和可接受度。规则先行、程序前置,才能使大众体育赛事在参与热度增长中保持治理秩序,在全民参与中守住公平底线。
作者简介
DAOPENG LAW FIRM

童斯豪 律师
tongsihao@daopenglawyer.com
主要执业领域:
法人治理与合规
劳动与人力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