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制度与伦理情感始终交织并存。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夫妻一方赠与他人财产所引发的争议愈发突出。
根据受赠对象的不同,此类赠与行为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第三者的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而通常被认定无效,非本文讨论范畴;另一类是对亲属的赠与,为本文关注的重点。
如何在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与尊重家庭情感之间实现平衡,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文拟以笔者成功代理的一起二审改判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婚内赠与亲属财产的法律效力及返还范围,并结合相关案例加以探讨,以期为该问题的认知提供有益参考。
01
经典案例复盘:
张某某与周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概述
(一)案件基本背景
原告张某某与妻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2023年,周某某因病去世。张某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周某某于2022年向被告周某(周某某之侄)转账30万元。
张某某认为,周某某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周某,该行为既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亦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侵害了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周某某的转款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相关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周某应予返还。
(二)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涉案30万元来源于周某某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该房屋在张某某与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更名至周某某名下,故该补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擅自将上述款项赠与周某,周某未支付对价,亦无证据证明已征得张某某同意或事后追认,该处分行为损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周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判令周某向张某某返还30万元。

(三)上诉核心理由
笔者基于本案具体事实,认为一审判决显失情理,遂代理周某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赠与人周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机械适用无权处分一般规则,忽视了赠与人真实意愿的延续性。本案与一般夫妻一方无权处分案件存在本质区别。赠与人尚在世时,返还财产后其仍可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其享有处分权的份额决定是否继续赠与。而赠与人死亡后,若要求全额返还,则返还财产将重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赠与人一方的份额转化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此举实质上推翻了周某某生前的明确赠与意愿,背离了法律尊重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周某某生前曾明确表示将款项赠与周某,并称以后没有人可以拿走这笔钱,该表述直接体现了其真实、坚定的赠与意图。此外,可比照遗赠情形:若遗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仅超出赠与人应有份额的部分无效,其对自身份额的赠与应属有效。本案应遵循相同法理,避免因法律形式主义造成实质不公。
2. 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周某与周某某夫妇之间的特殊情感关系,裁判结果有悖情理与人伦。周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周某某与周某情同母子,往来密切、互相关心照料。周某某患病期间,最先求助的亦是周某。周某还曾因周某某的关系照料张某某,如送医、代为购买手机等。周某某赠与周某款项,并非挥霍或不当处分,而是出于长辈对晚辈的关心与体恤。更为关键的是,周某某曾表示给予其独生女儿同样30万元,充分体现其视周某如己出的态度。该赠与行为系周某某基于特殊亲情关系,在自主、自愿、理性状态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此种真实、自然的人情馈赠被事后否定并要求全额返还,明显违背常理及公序良俗。
3. 张某某长期未主张权利,客观上构成对赠与行为的知情与默示认可。张某某直至多年后才提起诉讼,其动机值得审慎考量。事实上,周某的奶奶(即周某某之母)在周某某去世后向张某某提起继承诉讼,张某某随后才起诉周某要求返还款项。2022年周某某取得动迁补偿款并进行分配时,张某某与其共同生活,巨额款项的处置不可能毫不知情。若其认为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当时即提出异议。其在长时间内未反对亦未追索,客观上构成对赠与行为的明知并同意,即默示认可。此外,涉案30万元虽数额较大,但相较于周某某当时获得的约200万元动迁款,仍处于其经济能力与合理处分权限范围内。周某某自主处分部分款项赠与关系密切的亲属,符合社会常情。
(四)二审改判核心要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此处的“日常生活”,不排除正常的人情往来、亲情维系等社会生活与精神生活需求。
关于周某某的转账行为,应重点考量以下两点:
第一,涉案动迁房屋原为周某某父亲单位分配,后更名至周某某名下,周某虽非动迁安置对象,但周某某出于亲情考虑给予其部分动迁款,合乎人情常理;
第二,从周某某生前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经济往来可见,周某在生活中对周某某多有照料,姑侄情深。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转账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无论张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出于何种原因,即便其与周家相处不融洽,在周某某去世后,也应对其生前的意思表示给予充分尊重。
综合考虑周某某与周某的姑侄关系及转账行为的亲情意义,该转账行为对张某某发生法律效力。对张某某要求周某返还3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更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法理分析:
夫妻一方赠与行为及返还范围分析
本案所揭示的核心问题,系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边界,进一步而言,是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与亲情维系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
(1)对于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处分,夫妻一方可单独决定;
(2)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处分,原则上应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一)“日常生活需要”的弹性边界
传统理解中,“日常生活需要”多指向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支出。但随着社会发展,司法实践逐渐将其范围扩展至:
(1)正常人情往来,如节日礼金、亲友馈赠;
(2)家庭成员间的合理经济支持;
(3)基于紧密亲情关系的合理资助。
上述扩张解释体现了司法的现实主义取向,但若无限扩大“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恐将削弱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稳定性。因此,判断某一赠与行为是否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关键仍在于对赠与数额、赠与人动机及亲属关系紧密程度的综合考量。
(二)无权处分与赠与效力的再审视
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典型的无权处分,并据此判令全额返还,此系当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惯常思路。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在夫妻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前提下,共同财产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故赠与财产应全额返还而非仅返还一半,这在司法实践中几无争议。
而本案二审法院的改判,核心在于充分考量了赠与双方的亲属关系及赠与行为的亲情意义,突破了机械适用法律的局限,转向更为全面、实质的利益衡量,避免对未经配偶同意的处分行为一概否定,从而更好地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影响赠与效力认定的特殊因素
在判断夫妻一方赠与亲属财产的法律效力时,相关影响因素可依其性质分为两类:
1.普通因素:即亲情基础
主要包括血缘纽带、情感连结、日常往来情况等。此类因素在家庭关系中普遍存在,虽可作为理解赠与人赠与动机的背景参考,但通常不足以单独改变法律评价,亦不能当然阻却无权处分的认定。
2.偶发因素:即特殊情事
主要包括赠与人已死亡、赠与款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贡献来源显著偏重于赠与人一方、受赠人对赠与人有长期照料义务等。此类因素具有偶然性与特殊性,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足以影响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返还范围的确定。
03
类案比较:
三种裁判路径的实践呈现
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赠与亲属财产纠纷主要呈现出三种不同的裁判路径,体现了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与亲情、意思自治之间的不同价值取舍。
路径一:严格保护共同财产路径(主流路径)
绝大多数判决采用该思路,其核心观点为:
(1)大额赠与(如数十万元以上)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2)未经配偶同意,构成无权处分;
(3)赠与合同无效,受赠人应全额返还赠与款项。
该路径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稳定性,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鉴于此类案例最为常见,本文不再赘述。
路径二:兼顾亲情与意思自治路径(折中路径)
极少数判决注重个案具体情境,适度兼顾亲情伦理与赠与人的意思自治,典型案例如下:
1.(2023)沪0106民初17499号顾某等与顾某赠与合同纠纷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受赠人曾为赠与人夫妇支出费用;
(2)赠与儿子钱款不违反公序良俗;
(3)赠与人同期赠与女儿大额款项已获配偶同意;
(4)赠与人已死亡且遗产尚未分割。
据此,法院先行确认赠与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为双方各半享有;认定赠与人处分自身份额部分有效,处分配偶份额部分构成无权处分,判令受赠人返还一半财产。该案裁判逻辑的核心,是以赠与人死亡为关键事实,先分割共同财产,再确定返还范围。
2.(2024)沪0114民初12309号奚某与吴某赠与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赠与行为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尊重死者生前的孝心表达。赠与人对自身享有的一半份额具有完整处分权,对另一方份额则无处分权,故判令受赠人返还一半财产。
路径三:完全尊重赠与人意愿(突破性路径)
与前述两类路径不同,本案二审法院并未采取“全额返还”或“返还一半”的传统处理方式,而是在综合考量全案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赠与人对涉案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完整的处分权,赠与行为全部有效,受赠人无须返还任何款项。
二审法院通过深入考察赠与人死亡的事实、款项来源的特殊性、亲情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赠与人真实意愿的延续性,最终作出上述认定。该裁判路径在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基础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对意思自治与家庭伦理的尊重,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视角与参考。
04
结论与司法启示
通过对本案及相关类案的分析,可以明晰:
1.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并非绝对限制
法律虽明确要求重大处分需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但在具体适用中,应结合生活实际对“日常生活需要”作弹性解释,对于亲属间的合理赠与,不宜一概否定其效力。
2.亲情因素在司法判断中具有重要权重
在涉及家庭伦理的案件中,法院正逐步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将亲情关系、生活背景、赠与人真实意图等纳入综合考量,力求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3. 赠与人死亡情形应区别对待
赠与人已去世时,简单适用无权处分规则,可能导致其生前真实意思完全落空。未来司法实践可进一步明确:对赠与人自身份额的处分,应尽可能予以尊重;对超出其自身份额的部分,可考虑比例返还而非全额否定。
4.探索平衡路径:比例审查与综合判断
在特殊案情下,可采取的裁判路径包括:
(1)以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为基础;
(2)综合考量赠与金额、家庭关系、赠与人意思表示、受赠人付出等因素;
(3)采用“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或“整体有效但附条件”等柔性裁判方式,实现权利保护与人情常理的平衡。
结 语
当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仍持较为保守的审理思路,即认定未经同意的重大赠与构成无权处分,判令全额返还。然而,本案的二审改判,体现了司法从“机械适用规则”向“综合衡量利益”的转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与亲情伦理之间,法律不再单纯偏向前者,而是力图在权利保护与人情常理之间寻求平衡。这一趋势,对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提升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简介
DAOPENG LAW FIRM

李孟华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
银行与金融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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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洁 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
争议解决 刑事风险防范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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